近期,某知名科技公司内部发生了一起因加班审批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小李2018年入职该公司。根据公司规定,所有加班需事先通过OA系统提交申请并获得直接上级批准。然而,小李在连续数月高强度工作期间,虽未严格遵循加班申请流程,但实际上加班时长累计超过法定标准。当小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时,公司以其未按流程申请加班为由拒绝补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此案例触及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加班管理和薪酬支付的核心条款。首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费。其次,虽然公司设有加班审批制度,但该制度不能成为规避法定加班补偿义务的借口。关键在于,即使小李未履行书面申请手续,公司对员工的实际加班情况是明知或应知的,且这些加班是出于公司业务需要而非个人自愿。从法律实践来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公司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劳动者是否有能力拒绝加班等因素。如果证据显示员工确实因公司业务需求长时间工作,即便未完成正式的加班申请流程,公司也难以完全免责。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李虽未严格遵守加班申请程序,但其加班行为系基于公司项目紧急需求,且公司对此知情并未明确反对,故应视为公司默认同意。据此,法院判决公司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向小李补发相应时段的加班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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