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并未提及工作地点可变更的条款。然而,2021年初,因公司业务调整及成本控制需要,公司决定将研发部门迁至广州市天河区,并通知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北京研发团队成员,要求他们在两个月内前往广州报到,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张某考虑到家庭因素和个人生活安排,无法接受这一变动,多次与公司协商希望保留原工作地点或采取远程工作方式,但公司均以业务整合需要集中办公为由拒绝。最终,公司在张某未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张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获得更高的赔偿。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因业务调整导致工作地点的重大变化,确实属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范畴。
然而,关键在于“协商”环节。法律要求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尝试通过调整岗位、工作地点等方式维持劳动合同的履行。从案情描述来看,公司虽有提出解决方案,但在张某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提出替代方案(如远程工作)时,公司并未展现出足够的协商诚意,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有权调整工作地点,但在处理过程中忽视了与员工的充分协商义务,未能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公司除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同时,鉴于张某已无意愿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法院未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此案例提醒企业和劳动者,在面对劳动合同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时,应注重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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