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因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张某系某科技公司高级研发工程师,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规定,张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高额违约金。
2023年5月,公司发现张某在职期间私下参与了一家竞争对手的新产品研发项目,涉嫌严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随即要求张某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索赔巨额违约金。张某辩称,其参与的项目并未直接与公司主营业务冲突,且认为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过于严苛,不应适用。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诉诸法院。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竞业限制条款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但同时也要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受过度限制。本案中,关键点在于评估张某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了对竞业限制条款的违反,以及该条款本身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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