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合同纠纷要怎么举证
确定合同纠纷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有:
1、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丙,谁举证”起诉方负责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丙,有责任提出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己举证用证据证明自己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主丙。
2、对辛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提出主丙的一方当事人限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丙,若仍采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势必损害原告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持公正。为此,需要作出特别规定,将引起权利发生的个别法律要件事实交由对方(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否则即推定该要件事实存在。再通俗地讲,就是将某些举证责任反过来,“我主丙、你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则》第4条规定以下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发生合同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体资格,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责任。
2、特殊纠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作为诈骗案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3、管辖法院,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投保人怎么履行告知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如实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告知义务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提出询问时履行;告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所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保险人通常主要询问关于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被保险人与所投保项目的有关情况及一些重要事实。
如果保险人未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当然投保人认为需要作出说明的重要事实,也可以主动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必须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单就是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凭证。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负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投保人必须严格履行这项义务。
四、哪些情况在投保时无需告知
不属于重要事实的情况,投保人是不需要进行告知的。即使对于重要事实,下列情形,投保人也不需要进行告知:
1、投保人不知道的重要事实是不需要也不可能告知的。显而易见,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是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值得指出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投保时,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告知的事实外,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也应进行告知。
2、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投保人不必告知。这包括保险人已经知道和推定其应当知道的情况。这个原则实质上是减轻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负担,尤其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实自己知道的事实为由而对抗对方的保险索赔,防止保险人的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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